信用证:焕发生机

2018-04-16 09:35:47   内容来源:和讯银行

 闫之大丨ICC DOCDEX专家,ICC CHINA信用证专家、保函专家,招商银行高级结算师,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组长

 

  要点:

  随着全单据电子时代的到来,信用证制单、交单、审核与流程处理的便利化及标准化将进一步提升。这些都将使信用证业务焕发新的生机。

  2017信用证:完善中发展

  ICC《2017年贸易融资报告》显示,在使用SWIFT电文中信用证格式方面,2016—2017年亚太地区持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期,中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的使用率继续名列前茅。在凭依融资方面,跟单信用证高达41%,保函与托收分别为22%与19%,备用信用证则仅为7%:跟单信用证仍是贸易融资最常用的方式。

  盘点2017年信用证领域,有三个大事件:一是ICC分别于雅加达和伦敦召开了两次年会,讨论通过了TA.864—TA.878rev等十几个案例,就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了重要意见,丰富了ISBP的内容,补充了单证审核的标准。二是对UCP600是否需要修订进行了讨论。根据调查分析,ICC认为,目前所反映的问题均属于对惯例与信用证实务理解不到位的问题,而不是UCP600过时。据此,ICC在2017年4月的雅加达会议上表示,暂不对UCP600进行修订。三是2017年ICC发布了eUCP2.0与eURC1.0征求意见稿。eUCP2.0与eURC1.0的发布,加之BPO电子交单规则的实施,可以说已经到了国际结算全电子化的临界点。

  2018信用证:焕发新生机

  关注ICC处理案例的趋势

  尽管UCP与ISBP建立了一定的审单标准,但并不代表UCP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对因此而产生的争议或疑问,就需要ICC出具案例意见或决议,用以解决个案争议,并引导对UCP原则与ISBP标准的正确理解。鉴于中国是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最大国家,因此,中国的银行业和进出口企业需要对ICC处理单证纠纷的思路与总体趋势有一定的了解。

  笔者分析了ICC自2012年多哈会议至2017年伦敦会议期间通过的约120个案例与近200个问题出具的意见,发现所提不符点最终成立的比例不到20%。其中2013年的维也纳会议与2016年的巴黎会议所涉20多个问题,最终结论中没有一个不符点成立。这表明,ICC坚持“信用证是付款工具”的传统观点,特别是考虑到信用证业务近几年逐渐下滑的现状,轻易拒付会增加信用证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信用证的使用率。了解ICC案例处理的这一思路与趋势,对银行与企业从宏观上把握单证是否相符的尺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信用证项下拒付须十分谨慎,除非有确定的实质性不符,否则不要轻易拒付。

  关注ICC最新案例意见的影响

  ICC每年都会结合咨询或实务纠纷出具案例意见。这些意见或是对UCP的解释,或是建立了新的ISBP标准。其中一些新的观点与标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诸如下述案例所反映的ICC意见,对单据缮制与审核便极具指导意义,需要单证人员及时加以掌握。

  TA767rev:信用证要求副本AWB(空运单),同时在47A特殊条款中规定,启运机场为ANY AIRPORT IN SWEDEN。提交的副本AWB未标明启运机场,开证行拒付。按照惯常的理解,副本空运单不是运输单据,只要单据内容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不矛盾,缺少启运机场不是不符点。但ICC认为:副本AWB虽不是UCP600所指运输单据,但却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信用证规定了具体机场,该副本没有显示与其具有强烈关联的机场信息,就是与信用证的规定冲突,构成不符点。ICC的这一观点,强化了对副本运输单据的认识,纠正了“只要与其他单据不矛盾,缺少内容信息不是不符点”的误解。

  TA770rev2:针对“ANY CHINESE PORT”是否包括“HONG KONG”的问题,ICC观点虽经反复,但最终确定:在信用证业务中,“HONG KONG”属于“ANY CHINESE PORT”。这就提醒中国企业,如果合同中的装卸港中不包括“HONG KONG”,则信用证应进行明确,如规定为“ANY PORT IN CHINESE MAINLAND”。此类意见与企业进出口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需要银行和企业,特别是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TA.796rev:LC规定从“ANY NORTH EUROPEAN PORT”装运,提单显示的装货港是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由于所谓“北欧”系政治地理概念,指丹麦、瑞典、挪威、芬兰与冰岛,不包括比利时,因此开证行以港口不符拒付。ICC分析中提出了非常独特的观点:不应用外部资源确定单证是否相符,并以此确认是信用证规定不清晰,装货港显示为安特卫普不是不符点,由申请人与开证行承担风险。“不应用外部资源确定单证是否相符”是一种新的原则,对从宏观上理解UCP的精神,确定不符点是否成立,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对此,单证人员应予以重视,建立自己的单证观。

  反洗钱与制裁条款的影响及ICC意见

  根据ICC的《贸易融资报告》,90%的受访者认为,反洗钱和KYC方面的监管要求,是阻碍贸易融资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与贸易融资相伴而生的信用证业务,同样受到了影响。银行违反监管要求的后果非常严重,常常招致天价罚款或被限制业务开展。鉴于此,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免责条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比如,有的信用证就含有“美国政府针某些国家、个人、企业和船舶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在相关制裁措施下,我行作为开证行被或将被禁止安排付款或叙做其他业务”之类的条款。这样一来,不仅给出口方的货款造成风险,同时也将参与银行在惯例下的审单责任从表面相符扩大至“合规相符”。

  那么,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此类条款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因而对相关方不具约束力呢?此类条款是否因其属于非单据化条款银行可不予理会?另外,反洗钱与制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银行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是否可以免责?

  TA.752rev 3及TA849rev3中曾涉及信用证加列制裁免责条款的问题,ICC于2014年也发布过关于信用证制裁条款处理的指导性意见。ICC的态度是不鼓励信用证中加列此类款。如果加列,不能与法律、法规抵触或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同时也不得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虽然此类条款属非单据化,根据法律法规超越UCP的原则,即使信用证无此类条款,银行也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不予理会。根据UCP的规定,天灾、罢工等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营业中断导致信用证失效,银行不再承担责任。反洗钱与制裁并非不可抗力,因而UCP的这一规定并不适用。

  由于反洗钱与制裁规定带有强制性,相关银行通过筛查发现信用证项下交单违反该条款时,即便单证相符也可能不能付款,有的则直接予以拒付并退单。针对此种情况,出口方银行应谨慎融资,完善数据库和筛查系统,对单据中的申请人、受益人、国别、港口、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面甄别;同时,做好KYC工作,透过单据表面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非银行机构开证的影响及ICC意见

  根据ICC China 2016年12月的通报,我国江西与浙江两企业在信用证项下出口新西兰遭受诈骗:依据UCP600和通过SWIFT MT700开立的信用证,虽交单相符,但开证行到期并未履行付款责任。最终获悉开证者并非银行,而是一家BUILDING SOCIETY。此类开证者不属于新西兰央行监管范围,央行很难采取有效制裁措施。

  按照UCP的定义,信用证系由银行开立,那么非银行是否可以依据UCP开证呢?ICC在R177案例中表示,没有什么可以阻止非银行机构根据UCP开立信用证;同时在R505中也表示:非银行机构依据UCP开立信用证并不违反UCP原则。另外,从常用的信用证开立平台SWIFT含义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来看,有资格加入SWIFT组织并接入SWIFT系统的机构也包括一些非银行参与者,比如GE。由此可见,通过SWIFT发送的信用证其开立者也并不限于银行。

  然而,非银行机构依据UCP开证,是否受该规则的约束,开证者是否像银行一样承担单证相符必须付款的责任?针对这一问题,ICC在R505的结论中明确指出:非银行应像银行那样适用同样的审单标准,仅凭单据表面而不是依据基础交易或是否能得到偿付,承担对相符单据付款的责任。

  基于UCP允许信用证修改或排除其条款,非银行依据UCP开证并无不可。但是,正像ICC指出的,这并不意味着受益人接受此类信用证可失之谨慎,毕竟非银行开证人在信誉、实力、对统一惯例的执行能力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破产倒闭的风险。ICC提醒,不管开证者是银行还是非银行,破产倒闭是法律层面的事,应由受益人承担后果,除非信用证有保兑或信保。为避免非银行开证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或便于受益人对非银行开证人的风险进行评估,SWIFT组织于2004年决定,通知行与转让行在通过MT710与MT720通知及转让信用证时,第52D栏需说明开证者的非银行身份。这与R505中提出的要求类似:对于非银行所开信用证,若电文的ISSUER标志为“ISSUING BANK”,或给人的印象是银行,建议通知行明确指出其非银行的性质,以免出现误导。

  信用证的未来

  根据ICC《贸易融资报告》,尽管2016—2017年度通过SWIFT发送的信用证报文流量仍呈下降趋势(降幅为3.62%),但笔者认为,这并不代表信用证业务在绝对萎缩。一直以来,相关统计均将信用证业务量与贸易总量对比,尤其是与TT汇款量进行对比,并发现信用证份额在逐年下滑,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信用证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其实,这种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误区。

  所谓信用证,是贸易结算中交易双方因欠缺信任从而引入银行担保。这种信任的缺失往往是由双方熟悉度、政治与经济环境、动乱与战争等因素造成的。但随着双方交易往来的增加、国际形势的平和、政治与经济环境的稳定,贸易双方的互信度自然会增加,贸易双方脱开银行担保转向费用低廉的TT汇款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此外,国际贸易中一直是买方占主导地位,卖方为扩大市场销售不得不选择货到付款甚至赊销,也会导致TT份额的增加。因此,用TT份额与信用证份额对比从而得出信用证衰落的结论,理由并不充分。

  合理的方式是将信用证、保函、托收、保理、支票、汇票这样的平行结算方式进行对比。不难发现,信用证业务量仍十分突出,不但在基础规则与法律特性方面具有独特地位与重要的引领作用,而且还对贸易融资与产品研发起到了生发器的作用。而信用证与合同分离的独立性、仅从表面审核单据的抽象性、欺诈例外与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以及担保与结算功能的均衡等,对保函、托收、保理、国内信用证及相关产品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围绕信用证而生的打包放款、议付、福费廷及供应链融资,甚至国内信用证与BPO新产品,都是信用证功能的延伸。可以说,只要有贸易,就需要银行担保与融资,承载担保与融资功能的信用证也就不会消失。特别是随着全单据电子时代的到来,信用证在制单、交单、审核与流程处理方面的便利化及标准化将进一步提升,从而为信用证业务带来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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